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阿姑小说网 > 综合其它 > 中国性研究  作者:李敖 书号:43590  时间:2017/11/7  字数:6324 
上一章   王八一落千丈考    下一章 ( → )
抗战胜利后,当时的中国海军在西沙群岛抓到一只大耿娼,带回南京,一时哄传。各报驻京记者,都发专电报导。天下第一吝啬鬼成舍我,那时正是北平《世界报》社长,第二天看到各报报导,都说是玳瑁,只有《世界报》一家说是乌,于是打电报给《世界报》驻京记者,查间真相。为了节省电报费,成舍我只发了十个字,全文曰:"人皆玳瑁,我独乌,何也?"一时传为笑谈。

  "玳瑁"英文是hawksbill,是turtle的一类,是水生的;"乌"英文是tortoise,是陆生的。(淡水生的,多半水陆两栖。)中国最早有"鳖"与""之分,《说文》上说:"鳖,甲虫也。"《考工记》注:"外骨属;内骨鳖属,按鳖骨较稍内耳,实介属也。"就是说鳖,是有盖儿的爬虫。骨头长在皮外面(有硬盖子的)是;骨头长在皮里面(有软盖子的)是鳖,全是背上长壳儿的动物。《说文》这种学名,在实际上、一般运用上,中国人是不大细分的,大多通称乌,俗称王人耳。

  高高在上

  乌在古代,地位是高高在上的。《大戴礼》中说:

  虫,而后生;羽虫,羽而后生,羽之虫,气之所生也;介虫,介而后生;鳞虫,鳞而后生,介鳞之虫,气之所生也。惟人为傈匈而后生也(王聘珍校:倮匈谓无羽与鳞介也),也。虫之者曰麟,羽虫之者曰凤,介虫之者曰,鳞虫之者曰龙,倮虫之者曰圣人。

  由此可见,乌不但是"介虫之者"、是有壳儿的动物的头头,并且跟"倮()虫之者"圣人同级。中国古人对它,歌颂崇拜,一直不断,在那时中国人眼中,神灵也、吉祥也、发财也。长寿也、解人言也、像天地也、知吉凶也…种种好事,都跟它有关。它不但是圣人级的,并且还坐在圣人怀里,向皇帝"王八看绿豆"呢:《礼记》中说:"昔者,圣人建天地之情,立以为易,易抱南面,天子卷冕北面,虽有明知之心,必进断其志焉,示不敢专,以尊天也。"圣人抱南面,与皇帝北面二比一,皇帝还真吃蹩呢!《史记》有"策列传",记用乌知吉凶时,称它为"玉灵夫子",古人对它的马,可真不小呢!《诗经》中有"我既厌,不我告犹"的诗,可见古人对乌拍马,有时它还摆上架子、爱理不理的呢!

  你

  正因为乌这么风光八面,所以中国人在对它马之余,在称呼上,多想跟它发生牵连,于是,大家就你起来了。秋战国时宋有公子围、楚有斗韦、汉有京兆尹陈、幽州刺史朱、曹魏有典农刘、北魏孝明帝以"神"纪年(公元五一八一五一九),孝昌年间(五二五一五二六)有大臣叱列伏,正始年间(二四0-二四八)有羽林监王元、唐宗室有楚王灵、嗣曹王年、大臣有崔从、王、刘崇、李权、庶僚有乐朋、薛元、协律有李年、进士有张仁、处士有陆蒙、道士有解元、白居易叫他侄子做儿、字文籍字夏、张志和本名龄、王俌字兴、贺知章称殷践猷为五总,以千年五聚,问无不知也。五代时前蜀有京兆李祯、宋吕蒙正之父名图弟弟名祥,就是吕夷简的爷爷,何承矩之子名龄、范雍的爷爷名从、王大宝字元,又有员外郎董正、郎中王从、陈尧封之子陈渐自号金子、陈季常做"轩"、杨时号山、有侍御史黄年、有直讲彭年、洪朋字父、何兑叫津学者、龚开号城叟、沈与求号溪、王十朋字龄、陆游叫堂病叟、又做"堂"、又以壳做帽子,又有张寿、元谢应芳自号巢老人、室名"巢"、所著有《巢集》、又戴良自署其居曰"庐"、明方渊号鹤山人、清黄丕烈号巢老人,潘恭寿号潜,潘祖荫做"盫"…这种你甚至传到月本,日本有井昭、有井南冥、有谷省轩、有田莺谷、有田鹏斋、有田绞濑…日本人之乌也。

  蛇同组

  不料乌虽然一路风光,不幸慢慢被人造了谣言,集谣言大成的,是《说文》这部书。《说文》作者许慎(约五十八-约一四七),字叔重,河南郾城人。他是汉朝的古文学家,以博通经籍闻名,大家推服他,称他做"五经无双"。许慎在公元一百年左右,完成了一部书——《说文》,这书本是打笔仗的书,是用来驳斥今文学家解经的说法的,不料书中对中国文字的整理,显出了它的另一层意义,从此以后,它就成为中国第一部以偏旁编排的字典了。

  《说文》全书分五四0部,共收九三五三字。它决定了两千年中文字典的形式,同时在文字学、语意学等方面,又有着最具影响力的功劳。许慎写这部书的重点,在说明为什么一个字要那样写,他要找出每个字的原始意义,再从原始意义上说明它那样写的理由。就这样的,这书收存了小篆和晚周的许多文字,使我们可以溯源寻,从而解决进入古典的许多问题。(《说文》就是《说文解字》,它的真正的价值,直到清朝才被认出来。)

  在《说文》中""字条下,有这样权威的解释:

  ,旧也。外骨内者也。从它(蛇)。xx与它(蛇)头同。天地之,广肩无雄、鳖之类,以它(蛇)为雄。

  这就是说,乌是没有雄可言的(《列子》中说它是"纯雌"),要生小乌,得跟蛇配才成,正因为如此,所以"xx"与"蛇头"长得一样。《埤雅》中说:"广肩无雄,与蛇为匹,故与蛇合,谓之玄武。"玄武就是指蛇,它后来形成为"北方之神",地位仅次于玉皇大帝。《民俗》第四十八期收有"州儿童歌",原文是:"面盆脞水(脞水,贮水也)津呵呵(清到彻底也),照见北爷(玄天上帝也)在后座,头披肩手骑(骑,拿也)剑,脚下踏着蛇哥。"这就是玄武拟人化后的造型。《正统道藏》真部(昃下)有"元始夭尊说北方真武妙经",明说这种拟人化的造型是披发跣足、踏与蛇,可见蛇同组,早就被中国人认定不疑了。

  糟糕的是,中国人的动物学,实在不怎么高明。中国人自古以来,就没把乌观察清楚。中国人以为乌"无雄",是完全看错了的,这一错就记录在《说文》上,于是积非成是,就传出"王杂俎"所谓"不能;而纵其它者与蛇"的说法了。既然自家人不搞自家人,自家人竟在外面与蛇,那做"无雄"一方面的,还有好话吗"

  帽儿改绿

  在元朝时候,有"元典章"规定制度,说娼穿着紫皂衫子、戴角中儿.娼家长并亲属男子,裹青头巾。青头巾与绿色是相近的。到了明朝,头巾发绿,绿似xx,于是,各路附会就慢慢在集合了。据《陔余丛考》中"绿头巾"条下:

  明制乐人例用碧绿中裹头,故吴人以之有行者。谓其大为绿头巾,事见《七修类稿》。又《知新录》云明制伶人服绿色衣,良家带用绢布,女无带,伶人妇不带冠子、不穿褙子,然则伶人不惟裹绿巾.兼着绿衣。按《唐史》及《封氏闻见记》李封为延陵令,吏人有罪,不加杖,但令裹碧绿中以之,随所犯重轻以定数,吴人遂以此服为。明之令乐人裹绿巾,或本诸此也。

  明朝郎瑛《七修类稿》中"绿头巾"条下说:"但又思当时李封何必用绿巾?及见秋时有货女求食者,谓之娼夫,以绿巾裹头,以别贵。然后知从来己远。李封亦因是以辱之。今则深于乐人耳。"唐朝从李封用罚戴绿头巾方法整人,当时绿头巾主要是象征人之服,还没有定型成"敝眷"跟别人睡觉的确定意义,后来蛇之说、xx之、头巾之绿、娼之家,等等等等,各路附会大集合,于是,自戴绿巾而戴绿帽子,就一片绿矣!(绿帽子是清以后的用法,易实甫作《王之赋》,有"帽儿改绿,顶子飞红"之句,是最有名的。)

  王八出场

  至于乌以外,又有王八之说,是怎么回事呢?

  知原委,得先谈王八。

  王八作为人名,最早见于《辽史》,辽圣宗时有安州团练使工八副马保祐,留守开京。到了《金史》忠义传中,有这样一段:

  王毅,大兴人。经义进士,累官东明令。贞祐二年,东明围急,毅率民兵愿战者数百人拒守。城破,毅犹率众抗战,力穷被执,与县人王八等四人同驱之郭外。先杀二人。王八即前跪将降,毅以足路之,厉声曰:"忠臣不佐二主,汝乃降乎?"躯毅者以刃斫其胫,毅不屈而死。赠曹州刺史。

  这些历史中带出的王八,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王八。但看全文语气,王八是人名,尚无不雅之称,但到了《新五代史》前蜀世家里,王八就变质了:

  王建字光图,许州舞人也。隆眉广颡,状貌伟然。少无赖,以屠牛、盗驴、贩私盐为事,里人谓之"贼王八"。后为忠武军卒,稍迁队将。

  这段历史中,王八虽天始不雅,但照《茶余客话》考证:"骂人王八贼,盖五代王建行八,素盗驴、贩私盐,人骂王八贼也。"可见不论"贼王八"还是"工八贼",虽已不雅,并没不雅到和绿帽有关。

  虽然王八之初,只不过真人真名而已,但从"贼王八"之后,王八在北方,慢慢约定俗成,成为乌的俗称,也成为骂人的词儿。慢慢在南方称乌时候,多以王八代之。一些民间谚语、歇后语,也就全部出笼,像"王八好做气难当"啦,像"有钱的王八大三辈"啦、像"王八看绿豆——对眼"啦…都是。虽然王八是北方的口语,但是南方人最初多不知道,《广谐铎》中就有这样的笑话:

  苏人某,有事赴〔北〕京,反至津门,拟做一二游,投寓旅馆。一因事他出,苦不知路径。唤黄包车(人力车)代步,于是其半强之京话,高唤"黄八车"不止。一般黄包车夫多侧目视之,而不之应。某乃执一车夫而问之曰:余唤汝,汝何弗应?岂余不名一钱那?车夫怒目答之曰:君所唤者,乃"黄八车"非"橡皮车",吾辈非"黄"(王八)故不汝应也!甲闻之始不敢再言。后问于京友,京友告以"黄八车"乃女所坐者,其车大名"黄八",即南边所称"乌",而街头所停者,虽是南方之黄包车,然若辈名之曰"橡皮车",盖车有区别也。甲方知言语之不同,于是不复再唤"黄八车"矣。

  于法无损

  照"王杂俎"的说法,乌是"污闺之讹",是从污了大闺女变出来的;王八是"忘八"之变,"以其孝、弟、忠、信、礼、义、廉、八者俱忘也"。这些说法,都是站不住的。乌王八的变,这样解释,显然跟事实与情理都扣不上,自是附会无疑。

  对中国人说来,对当了王八的恐惧、厌恶与不甘,可算别具一格。这种恐惧、厌恶、不甘,传下来,已经到了离奇的程度(在这一方面,好像只有意大利人有几分神似)。在法律上,自己太太与人通,"妇"犯的只是告诉乃论的相罪,但却有人在恐惧、厌恶与不甘之余,却提出妨害名誉之诉,因为他认为他当了王八,而高等法院法官竟也有跟着判的。试看一则台湾最高法院法官的驳回理由,就可领教了: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一九六三年度台上字第一○六八号

  上诉人郑祖瑾住高雄市左营成功路二号

  被上诉人维理住同右中山路二十三号

  上当事人间,请求损害赔偿事件,上诉人对于一九六二年十月十六,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审判决,提起上拆。本院判决如下:

  主文

  原判决关于命上诉人赔偿及负担诉讼费用部分废弃,发回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。

  理由

  本件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赔偿损害,系以上诉人子,经法院判处罪刑有案,并在《海讯报》大登新闻,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,均受重大之损害,依民法第一九五条规定,应负赔偿责任,为诉之原因事实(见卷附刑事附带民诉状)。卷查刑事确定判决,系依刑法第二三九条后段相罪,判处上诉人罪刑,并未载有上诉人以何种方法,侵害被上诉人名誉情事。按名誉权为人格权之一种,而夫之人格各别,与人通,不能谓其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。又依原判决记载,一九六一年七月三十,《海讯报》所刊上诉人与子通之新闻,系由与上诉人同屋居住之闻波告知新闻记者汪宗藩者,并非上诉人发布该项消息,是上诉人亦无在(海讯报》大登新闻,致被上诉人之名誉及精神受损情事。原判徒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相好及污闻披诸报端之事,即令上诉人赔偿新台币四千元,尚有未合,本件上诉,应认为有理由。

  据上论结,本件上诉为有理由。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七十四条第一项、第四百七十五条第一项判决如主文。

  一九六三年四月十三

  最高法院法官显然相信:使人当王八,尚不算侵害"名誉权",因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,夫之人格,各归各的,"与人通,不能谓其相人系侵害夫之名誉"。这一判例,显示了法律比社会观念进步的一个面,倒是颇为有趣的。

  综合上面的种种讨论,我们清楚地看到王八每况愈下的种种方面,最后在法律上,甚至当了王八,也不过乃尔,这对卫道之士说来,真要大发思古之幽情了。因在古代,不但法律上要保护王八,并且保护得连王八都要挨揍,唐朝法律虽然对"妇"判两年(赎铜四十斤),比起今天的"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"并不算重,但是它不但"不在自首之例",并且不是告诉乃论罪,而是邻居都可以告发的罪。元朝法律规定不告发是"纵",连邻居都要挨罚的。至于甘愿做王八的,更不得了的。元朝明定甘愿做王八的,本夫与"妇"各杖八十六下,明朝清朝各杖九十下,可见当王八都要挨狠揍。如今王八就是王八了,至少不要再挨狠揍,这种进步,都是王八一落千丈的结果。行文至此,不大笑国民亦有德政,至少他们"忘八"之时、"望八"之余,不再打王八了!

  一九八四年三月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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